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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鱼执字第41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夏庆祥与陆雪双无因管理纠纷、不当得利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鱼峰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鱼执字第410号申请执行人夏庆祥。被执行人陆雪双。本院在执行夏庆祥申请执行陆雪双关于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陆雪双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依法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依照申请恢复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夏庆祥依据(2014)鱼民初(一)字第1698号判决书申请执行陆雪双(2015)鱼执字第410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再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师豫江审判员  谭丽娜审判员  龚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汪 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