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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0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马锡德与帅金胜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穴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武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武穴民初字第00404号原告:马锡德,务农。被告:帅金胜,务农。本院在审理原告马锡德诉被告帅金胜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锡德于2015年5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帅金胜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马锡德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锡德撤回对被告帅金胜起诉的申请。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马锡德负担。审判长金楚才审判员朱天友人民陪审员周全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杨小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