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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腊执字第2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张某某与唐某某、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勐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勐腊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某某,唐某某,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腊执字第25号申请执行人张某某,男,1951年10月21日生,汉族,贵州省水城县人,建筑工人。被执行人唐某某,男,1973年2月21日生,汉族,四川省宜宾市人,建筑工人。被执行人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某某,职务董事长。关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与被执行人唐某某、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提供劳务赔偿纠纷一案,云南省西双版纳州中级人民法院于2014年12月24日作出(2014)西民一终字第125号民事判决书,一、原告张某某因伤产生的医疗费182365元偿还姜某某垫交的保险费10007.90元、交通费4032元、残疾赔偿金227610元、误工费32815.20元、护理费12305.70元、营养费1800元,合计460927.90元,由被告西双版纳建筑装饰工程公司赔偿20%,即92185.58元,扣除其已支付194043元,无需再支付;由被告唐某某赔偿35%,即161324.77元;由被告陈建赔偿20%,即92185.58元,扣除已支付20000元,实际应支付72185.58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履行完毕。二、被告西双版纳鼎鑫建筑装饰有限公司、唐某某、陈某对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三、驳回原告张某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48元,由张某某负担627元,唐某某负担1051元,陈某负担470元。该判决于2014年12月24日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某某于2015年1月5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5年1月8日立案执行。本案执行事项为:1、标的款16.237577万元(含案件受理费59元);2、执行费2335.64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某交纳了案件受理费0元、执行费0元。关于判决欠款,本院于2015年4月21日组织双方达成如下和解协议,被执行人唐某某于2015年8月1日前支付张某某欠款16.237577万元(含案件受理费1051元)。以上协议系双方自愿达成,本院予以确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规定,裁定如下:终结云南省勐腊县人民法院(2015)腊执字第25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不按和解协议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可再次申请本院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荣代理审判员  赵璨璨代理审判员  张晓青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车绮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