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民初字第71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刘爱与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张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北民初字第716号原告刘爱,城镇���民。被告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张北县张北镇。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与被告天保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刘爱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爱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5.5元,由原告刘爱负担。审判员 云 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郭玉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