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和刑初字第011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姜××犯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姜××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

全文

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和刑初字第0113号公诉机关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姜××,因本案于2015年3月1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26日被逮捕,2015年4月2日被监视居住。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以津和检公诉刑诉(2015)9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姜××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杲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3月12日15时40分,被告人姜××在本市河北区建昌道256号中国建设银行门前,以人民币1000元的价格向闫××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1.41克,后被公安机关当场抓获,公安机关当场又从被告人姜××随身携带的包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0.31克,涉案全部毒品均被依法扣押并收缴,作案工具手机一部已依法扣押在案。2015年4月28日,被告人姜××协助民警将贩卖毒品的犯罪嫌疑人柳斌抓获。上述事实,被告人姜××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证人闫××、王××的证言、毒品检验报告、毒品收缴收据、现场检测报告书、抗体检测确证报告、犯罪现场示意图、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搜查笔录、公安机关案件来源、抓获经过、情况说明、公安机关关于被告人立功的情况说明、通话记录、电话查询记录、CCIC查询记录、照片、社区戒毒决定书、户籍材料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姜××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甲基苯丙胺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被���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姜××犯罪情节轻微,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具有立功表现,依法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八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姜××犯贩卖毒品罪,免予刑事处罚。二、收缴作案工具黑色三星手机一部、黑色电脑包一个,依法没收。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天津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代理审判员  王乐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魏 凯本案引用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不满二百克、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不满十克或者其他少量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八条犯罪分子有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的,或者提供重要线索,从而得以侦破其他案件等立功表现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