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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龙民二初字第29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海南驰润贸易有限公司与海口龙华鑫誉发汽车维修厂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海南驰润贸易有限公司,海口龙华鑫誉发汽车维修厂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龙民二初字第297号原告海南驰润贸易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蒙美雄。委托代理人蒙美文。被告海口龙华鑫誉发汽车维修厂。经营者周群勇。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南驰润贸易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口龙华鑫誉发汽车维修厂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海南驰润贸易有限公司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海口龙华鑫誉发汽车维修厂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依法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海南驰润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属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故应当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海南驰润贸易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海口龙华鑫誉发汽车维修厂的起诉。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194元,由原告海南驰润贸易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夏治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辜美易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