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大民初字第212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19
案件名称
徐兆虎与王四海、XX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大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兆虎,王四海,XX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大丰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大民初字第2128-1号原告徐兆虎。委托代理人孙勇,大丰市经济开发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王四海。被告XX。委托代理人花蕾,江苏煜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兆虎与被告王四海、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兆虎于2015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徐兆虎的撤诉申请是其本人真实意思表示,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兆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900元,减半收取4450元,由原告徐兆虎负担。审 判 长 茅小红审 判 员 沈恩德人民陪审员 徐 燕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丁 慧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