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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古民撤诉字第0003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原告王某诉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古交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古交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古交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古民撤诉字第00031号原告王某,山西焦煤集团有限公司西曲矿职工。被告赵某,西山煤电集团煤气化有限责任公司焦化二厂职工。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许福臣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王某、被告赵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年××月××日原告与被告登记结婚,婚后起初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婚后一段时间,由于双方性格不合,感情越来越淡薄,双方经常发生吵闹,久而久之双方都认为无法共同生活。2013年1月双方打架后开始分居至今。2014年5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6月由贵院审理。虽然法院在判决中希望原、被告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次依法提起诉讼,请求贵院依法判决准予离婚;原告和被告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取名王某甲,次子取名王某乙,出生于××××年××月××日,在分居两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带的次子王某乙,被告带的长子王某甲。原告要求各自抚养一个孩子。原告与被告的共同财产只有一些生活用品,原告要求依法分割。被告赵某辩称,如果离婚,孩子我一个都不带,两个孩子都由原告抚养,随原告生活,我也不去分割任何共同财产。我们感情一直不错,婚后生完孩子之前都没有问题,在生完孩子之后,因为双方母亲发生矛盾,产生争执,因为此事原告耿耿于怀,由于家庭琐事导致矛盾加深。2013年1月底的也因为家庭琐事发生打架,我们就开始分居,自从上次2014年法院调解和好以后,我就经常带着孩子回古交去看原告,刚开始两三个星期还经常看孩子,并给孩子买东西,第四个星期就不回来了。后来冬天天冷的时候,我没有带孩子下去,但是我自己也经常下去找原告,经常找不到原告,2015年3月8日我还在去了原告母亲家,也没有见到原告,在原告起诉后,2015年3月14日原告喝醉了,我还去照顾了原告。我认为我们之间的感情没有破裂,两个孩子的出生情况没有异议,如果原告坚持要离婚,两个孩子都随原告生活,由原告抚养,我可以承担抚养费,我现在月收入1500元。由于房子是婚前原告买的,但是我们婚后还的所欠的房款,我替原告就还了四五万。原告所开的电脑维修店我也出了2万元的装修钱。我们没有存款。我们婚后买了一辆本田思域汽车,在我们分居前一直是原告开的。经审理查明,原告王某与被告赵某于2008年6月份自由恋爱相识,××××年××月××日办理了结婚登记手续。婚后起初一段时间双方感情尚可。原告和被告于××××年××月××日生育一对双胞胎儿子,长子取名王某甲,次子取名王某乙,在分居两年多的时间里原告带的次子王某乙,被告带的长子王某甲。2013年1月双方因家庭琐事发生打架后开始分居。2014年5月原告提出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6月由本院调解和好后原告撤回起诉。现原告再次提起离婚诉讼。以上事实有双方陈述在案佐证。本院认为,原、被告系合法夫妻,婚后感情尚可。婚后共同抚养两名儿子,现二子仍需要原、被告共同抚养。原告与被告虽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感情尚未彻底破裂,有和好的希望,只要双方在生活中理性对待矛盾、互谅互让,是可以建立一个和睦的家庭的。故对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要求与被告赵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福臣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任光耀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