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东民一初字第207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孟照伟与徐运输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日照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照伟,徐运输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一初字第2075号原告:孟照伟,居民。被告:徐运输,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照伟诉被告徐运输民间借贷一案中,原告孟照伟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孟照伟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照伟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孟照伟负担。代理审判员  李成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孔 娜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