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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阜民初字第0010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8

案件名称

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与江苏协峰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

法院

阜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江苏协峰数控装备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阜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阜民初字第00102号原告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阜宁县阜城街道办事处澳门路691号。法定代表人郑效青,该办事处主任。被告江苏协峰数控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阜宁滤料产业园3号。法定代表人滕健,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诉被告江苏协峰数控装备有限公司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9416元,减半收取4708元,由原告阜宁县人民政府阜城街道办事处负担。(原告已预交)审 判 长  徐寿海审 判 员  张加同代理审判员  吴菊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曹金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