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1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2
案件名称
朱某某与王某甲、岳某某等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阜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阜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朱某某,王某甲,岳某某,王某乙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南民一初字第00014号原告:朱某某,男,1992年6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王某甲,女,1991年6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被告:岳某某。被告:王某乙。本院在审理原告朱某某诉被告王某甲、岳某某、王某乙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朱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16元,由原告负担258元,本院减收258元。审 判 长 林 艺人民陪审员 田家全人民陪审员 徐振标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怀奎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