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邹执字第86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6
案件名称
王峰与王同光王平侵权纠纷结案通知书
法院
邹城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邹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邹城市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14)邹执字第865号申请执行人王峰。被执行人王同光。被执行人王平。申请执行人王峰于2014年9月2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与被执行人王同光、王平侵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标的为返还房屋。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判决为确认之诉,驳回执行申请。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或第(4)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申请执行人王峰与被申请执行人王同光、王平一案予以执结。审判员 宋继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陈庆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