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会民一初字第38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9
案件名称
孟炘橼与张亚利离婚后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会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会宁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孟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会宁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会民一初字第387号原告孟某某,男,汉族,某看守所文职人员。被告张某某,女,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孟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中,原告孟某某以双方协议复婚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孟某某的撤诉理由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孟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孟某某承担。审判员 魏志勋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云山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