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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唐民四终字第37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31

案件名称

户恩向与户恩克、刘保敏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户恩克,刘保敏,户恩向,户东生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唐民四终字第377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户恩克,农民。上诉人(原审被告):刘保敏,农民。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户恩向,农民。委托代理人:户立娜,农民。原审被告:户东生,农民。上诉人户恩克、刘保敏因与被上诉人户恩向、原审被告户东生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2014)遵民初字第38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经合法传票传唤及电话告知,上诉人户恩克、刘保敏均无正当理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除依照本章规定外,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上诉人户恩克、刘保敏共同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秀娟审判员  沈 军审判员  姚春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亚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