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与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
案由
承揽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合高新民二初字第00627号原告: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孟志华,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曹吉洋,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金枝,上海松沪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负责人:李峰,经理。本院受理原告上海安洋木业有限公司诉被告北京优高雅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肥分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本案属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工程所在地法院管辖,因案涉工程施工地为合肥市华润置地.凯旋门项目一期位于嘉和路与潜山路交口西南侧,应属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地域管辖范围,故应移送该院审理。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移送安徽省合肥市蜀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李群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