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德民初字第8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李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德惠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双,杨军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吉林省德惠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德民初字第895号原告李双,住德惠市。被告杨军,住德惠市。原告李双与被告杨军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军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杨军诉称,2012年9月5日原、被告经政府登记结婚。婚后一男孩杨壹博,2013年3月22日生。原告与被告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因家庭琐事口角打仗,双方因感情不和已分居2年多。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无和好可能。现原告起诉到法院。具体诉讼请求如下:1、要求与被告离婚。2、婚生子杨壹博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给付抚养费800元,直至能独立生活时止。3、坐落在德惠市港丰小区27号楼4单元201室的楼房归原告所有。4、共同债��90000元,要求被告承担45000元。5、诉讼费、邮寄费由被告承担。被告杨军在法定期限内未提交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2年9月5日经政府登记结婚。婚生一子杨壹博,现3岁。现原告以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为由要求与被告离婚。但原告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本院认为,原告主张夫妻感情已经破裂,但对此主张未提供证据,故原告要求离婚的诉讼请求,依法不予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李双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邮寄送达费72元,由原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周淑波审 判 员 李 东人民陪审员 刘 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姜成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