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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沽民初字第42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王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沽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沽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沽源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沽民初字第423号原告王某,农民。被告罗某,农民。原告王某诉被告罗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成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某诉称,我与被告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罗晨远,现年28周岁,已经成家;长女罗晨月,现年18周岁,现在宁夏读大学。无夫妻共同财产、无夫妻共同债权、债务。由于婚后性格不和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分居至今,现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要求离婚。被告罗某辩称,我不同意离婚,我和原告感情很好,且现在女儿正在读书,离婚对家人都不好,还是希望能够和好。原、被告均无证据向法庭提供。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份登记结婚,婚后生育长子罗晨远,现年28周岁,已经成家;长女罗晨月,现年18周岁,现在宁夏读大学。双方于2014年3月18日分居至今。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且生育一子一女,已建立起了夫妻感情。生活中偶有矛盾在所难免,但双方应互谅互让,通过沟通的方式来解决彼此的矛盾。且原告并未向本院提交感情确已破裂的证据,故对原告离婚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王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成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