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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蕉民初字第3305-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陆长机与陈天生、林丽团民间借贷纠纷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长机,陈天生,林丽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宁德市蕉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蕉民初字第3305-1号原告陆长机,男,1975年7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陈天生,男,1970年6月25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宁德市。被告林丽团,女,1967年2月9日出生,住福建省宁德市。本院在审理原告陆长机诉被告陈天生、林丽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冻结被告陈天生、林丽团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东路20号华庭小区15幢某室(证号2010×××)房产,并已提供案外人刘建生、郑晓霞所有座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薛令之路8号东湖御景5幢某室(证号:2011×××)房产作为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陈天生、林丽团所有的座落于福建省宁德市东侨经济技术开发区闽东东路20号华庭小区15幢某室(证号2010×××)房产,查封期限三年。二、冻结案外人刘建生、郑晓霞所有座落于福建省宁德市薛令之路8号东湖御景5幢某室(证号:2011×××)房产,查封期限三年。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林 炜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巫卫娜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其他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责令申请人提供担保;申请人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对情况紧急的,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财产已被查封、冻结的,不得重复查封、冻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不得超过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