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通法执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李广启、徐燕与于仁、孙洪亮、孙宝义、于振荣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通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广启,徐燕,于仁,孙洪亮,孙宝义,于振荣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通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通法执字第6号申请执行人:李广启,住通河县。申请执行人:徐燕,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于仁,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孙洪亮,住通河县.被执行人:孙宝义,住通河县.被执行人:于振荣,住通河县.本院于2014年12月17日依据已生效的(2013)通民二初字第149号民事判决书,受理了李广启、徐燕申请执行于仁、孙洪亮、孙宝义、于振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标的:30560元。在执行过程中,经调查发现,被执行人于仁年龄较大,在老年公寓居住,无经济来源。孙洪亮、孙宝义、于振荣外出,下落不明,且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于2015年5月15日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五、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通法执字第6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可供财产时,申请执行人可持原生效法律文书及本裁定向本院申请执行,依法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力。本裁定立即生效。审判长  由晓峰审判员  高岩君审判员  魏观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袁 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