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任执保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8
案件名称
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与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中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山东中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程兵,于海红,张峰,许玄玄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任执保字第46号申请人济宁银联融资担保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鱼台县宏通机动车驾驶员培训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中泰石业有限责任公司。被申请人程兵。被申请人于海红。被申请人张峰。被申请人许玄玄。本院在执行上列当事人借款纠纷一案中,现已对被申请人财产保全完毕,本案应依法裁定执行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济宁仲裁委员会出具济仲案字(2015)第395号财产保全函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熊 峰审判员 张凌云审判员 宋 连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宁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