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舒执字第0006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0
案件名称
张凯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舒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凯,包训全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舒执字第00067号申请执行人:张凯,男,1973年5月1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被执行人:包训全,男,1970年12月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执行(2014)舒民二初字第00040号张凯申请执行包训全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包训全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4)舒民二初字第00040号民事判书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杰胜审判员 李书超审判员 刘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薛明玉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