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安执恢字第1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与李苏峰申请实现担保物权纠纷拍卖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李苏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安执恢字第158-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吉县支行。负责人:姚纳中。被执行人:李苏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湖安商特字第1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4年5月9日向被执行人李苏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执行通知书后即时履行付款义务,但被执行人李苏峰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拍卖或变卖被执行人李苏峰名下的位于安吉县递铺镇汇丰花园南苑29幢301室房屋、28幢15号、16号车库及相应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证号为安房权证递铺字第××号,土地使用权证为安吉国用(2004)第3462、3859、3860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包静怡代理审判员 康 刚人民陪审员 周莎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 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