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民初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18

案件名称

康某与杨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怀来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来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康某,杨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河北省怀来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103号原告康某,居民,现住怀来县。被告杨某甲,现下落不明。原告康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徐霞、董江、王建生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康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依法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康某诉称:我与被告自由恋爱,2011年就开始与被告同居,2011年7月就搬到我父母家居住,××××年××月××日生育一男孩杨某乙,××××年××月××日补办结婚登记,在我父母家居住期间,被告不管我们娘俩,也无正常的工作,无任何收入,都是靠我父母接济生活,经常为小事大打出手,我看在孩子面上,自己承受委屈,2013年7月被告想出去做生意或者打工,向我父母借了5万元就去外地了,之后便没有了音讯,对我们娘俩不闻不问,致使我与被告之间感情破裂,现诉至法院,请求与被告离婚。原告向法庭提供结婚证两个和长城化工厂居委证明一份。被告杨某甲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供书面答辩意见。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年××月××日登记结婚,婚前同居期间生育一男孩杨某乙(××××年××月××日出生),现随原告共同生活。被告于2013年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被告婚后无共同财产、无存款、无债权、无债务。原告于2014年12月18日诉至本院,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认为,原、被告婚后较长时间分居,且被告离家出走至今未归,未履行夫妻义务,严重伤害了原告感情,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原告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予以准许。婚生男孩宜由原告抚养。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准予原告康某与被告杨某甲离婚;二、婚生男孩杨某乙(2012年7月17日出生)随原告共同生活,抚养费由原告负担。诉讼费300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张家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徐 霞审判员 董 江审判员 王建生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