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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石民一初字第19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15

案件名称

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审判决书

法院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石民一初字第195号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原告李某诉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龙捷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5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龙娇姿担任记录。原告李某、被告张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相识。2011年3月18日到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政府领取结婚证。2012年1月30日生育儿子张润泽。因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双方学识、生活环境、习惯不同,加之被告有非常严重的大男子主义思想,性格暴躁,工作之余大部分时间用于赌博、网络游戏上,原、被告结婚多年来没有正常的夫妻生活,原告也没有体味到夫妻间的互相照顾、关爱和家庭幸福。因无法忍受这种无感情、温暖的夫妻生活,原告曾于2015年3月提出协议离婚,但因抚养费协商不成,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一个人独自承担做家务、照料老人和儿子,儿子一直与原告生活,而被告从未关心和照顾儿子的生活,为有利于儿子的健康成长,儿子应继续由原告抚养。原告认为,原、被告感情基础不牢,性格不和,致使夫妻感情完全破裂,已毫无和好可能,为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子由原告抚养,被告每月支付抚养费1200元至年满18岁,原告还可根据每年生活消费的提高适当要求被告增加抚养费,无财产分割,案件受理费由双方共同负担。被告张某辩称:被告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感情基础薄弱不是事实,原、被告感情基础很好。被告打牌也只是跟同事娱乐一下,并非赌博。被告在2014年7月之前从不进网吧,也不打游戏,后因下班回家没饭吃,便去了网吧吃饭和打游戏。照料老人和儿子由原告一个人独自承担也不是事实。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经人介绍相识恋爱,2011年3月18日在衡阳市石鼓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2年1月11日婚生男孩张润泽。原、被告婚前及婚后感情较好。近年来,因家庭琐事原、被告之间产生矛盾,夫妻间偶有争吵。原、被告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共同出资10万元对原告父母的房屋进行了装修外,再无其他共同财产和债权债务。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结婚证及庭审时原、被告的陈述等证据,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争议的焦点是:原、被告的夫妻感情是否破裂。本院认为,原、被告虽经人介绍相识但仍系自主婚姻,婚前及婚后情感较好,夫妻间感情基础较牢固。近年来夫妻间因家庭琐事偶发争吵,被告应负主要责任,但原、被告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只要双方在今后的共同生活中互谅互让、相互信任、互相关心体贴、理解对方,多进行感情交流,夫妻双方的关系仍能和好如初,故原告请求离婚的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予原告李某与被告张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龙 捷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龙娇姿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