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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岳民初字第0158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4

案件名称

范玉奇与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玉奇,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八十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岳民初字第01589号原告范玉奇。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戴辉。原告范玉奇诉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大家物联”)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2月2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刘蜜纯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4月23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书记员宋晓颖担任法庭记录。原告范玉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大家物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原告范玉奇诉称:原告于2011年3月15日到被告处工作,并签订了3年期的劳动合同,月工资3500元。2014年3月15日,双方续签了劳动合同,月工资3800元。2014年11月18日,原告非自愿和被告解除劳动关系。被告直至2012年9月才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其后多次迟滞缴纳社会保险。从2014年4月起被告就多次拖欠原告的工资和报销款,经多次催促人力资源部、财务部和戴辉本人,均以各种理由拖欠,具体欠款情况如下:(1)2014年4月、5月、6月的工资各3549.32元,2014年7月工资3381.45元,2014年9月、10月工资3525.85元,2014年11月工资1805.68元,累计拖欠工资22886.81元;(2)、截止2014年6月欠工作报销款合计48968元,2015年2月支付7000元,仍欠工作报销款41968元。依据法律规定,被告应支付原告至少4个月工资的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3500×4=14000元。以2012年9月份缴纳的社会保险标准计算,被告应赔偿原告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共18个月的社会保险770.59×18=13870.62元。综上所述,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现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22886.81元,拖欠的报销款41968元,补偿金14000元,被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5721.7元,赔偿2011年3月至2012年8月共18个月的应缴纳社会保险13870.62元,赔偿2014年1月至12月欠缴的社会保险5955.92元。被告大家物联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应诉,且未提交书面答辩状,视为放弃答辩的权利。经审理查明:原告范玉奇于2011年3月15日到被告处工作。双方于2014年3月15日签订了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期限至2017年3月15日止,原告从事工程工作,基本工资为1500元每月。2014年11月18日,原告范玉奇办理了离职手续。原告范玉奇离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3526元。2015年1月13日,被告大家物联为原告范玉奇出具离职证明,写明了原告工作的起止时间,并在离职证明中注明原告系非自愿和被告解除劳动合同与劳动关系。此外,被告为原告办理了结算,被告欠付报销款48968元,工资22886.81元。原告范玉奇自认在结算后,被告支付了报销款7000元,还有41968元未支付。原告范玉奇为追索劳动报酬等,向长沙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申请仲裁,请求被告支付拖欠的工资和报销款64854.81元,解除劳动关系补偿金14000元,补缴2011年至2012年8月共18个月的社会保险13870.62元,补缴2014年1月至12月的社会保险5955.92元。仲裁委于2015年2月10日以原告的申请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受案范围为由对原告的申请不予受理。原告不服,诉至本院。另查明,被告大家物联自2012年9月起为原告缴纳社会保险,2014年1月至2014年8月,被告大家物联未为原告缴纳基本养老保险。2014年9月至2014年11月,被告大家物联未为原告缴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基本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劳动合同书、离职证明、个人结算证据、社会保险欠缴情况表、仲裁申请书和不予受理通知书及双方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经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大家物联作为用人单位,依法应当及时支付劳动报酬。根据结算证据,被告共欠付原告工资22886.81元,报销款48968元,扣除原告自认被告结算后已支付的报销款7000元外,剩余的报销款41968元及工资22886.81元被告应当予以补发。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告大家物联系经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拖欠的工资后仍拒绝支付,对原告支付拖欠工资总额25%的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大家物联未及时支付劳动报酬,且在离职证明中注明原告系非自愿解除劳动关系,视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结合原告的工作年限及工资水平,为14104元(3526元/月×4个月)。原告诉请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14000元系其对自身权利的处分,本院予以准许。因原告未提交证据证明社会保险不能补缴而造成了原告的损失,故对原告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七条、第八十七条、《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参照《湖南省实施〈失业保险条例〉办法》第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范玉奇工资22886.81元;二、限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范玉奇报销款41968元;三、限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原告范玉奇经济补偿金14000元;四、驳回原告范玉奇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长沙大家物联网络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蜜纯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宋晓颖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