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原审被告人王某明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一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晋中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某明

案由

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西省晋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晋中中法刑终字第146号原公诉机关山西省榆社县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某明,男,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2013年6月18日因涉嫌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被榆社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4年6月17日榆社县人民法院决定取保候审。榆社县人民法院审理榆社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明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一案,于2015年3月2日作出(2013)榆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王某明犯违法发放林木采伐许可证罪,免于刑事处罚。原审被告人王某明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认定部分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榆社县人民法院(2013)榆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二、发回榆社县人民法院重新审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李晓光代理审判员  郑晓勇代理审判员  刘 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麻世娟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