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稷执字第2013-2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7
案件名称
杨家茂诉辛红飞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稷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稷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家茂,辛红飞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全文
山西省稷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稷执字第2013-22号申请执行人杨家茂,男,1938年4月13日出生,汉族,农民。被执行人辛红飞,男,1990年7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稷民一西初字第2010-65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辛红飞发出执行通知,责令被执行人辛红飞在收到本执行通知书后立即赔付申请执行人杨家茂77982.5元,并承担案件受理费2658元,保全费120元,执行费1070元。但被执行人辛红飞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辛红飞在银行(或信用社)存款77982元予以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任赞毅审 判 员 宋勤学代理审判员 贾志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解春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