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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砀执字第00262-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沈蓉与洪超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砀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砀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砀执字第00262-1号申请执行人:沈蓉,女,1971年2月2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公民身份证号:号:3423241971020424。被执行人:洪超,男,1985年3月14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砀山县。本院在执行沈蓉与洪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洪超当前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洪超线索不明,导致该案暂执行不能。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中止安徽省砀山县人民法院(2014)砀民一初字第0154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在中止执行的情形消失后,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范成磊审判员  卢次川审判员  姚帮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曹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