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鼓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04
案件名称
被告人刘根生盗窃罪再审审查一案的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鼓刑监字第1号原审被告人刘根生盗窃罪一案,本院于2005年4月26日作出(2004)鼓刑初字第454号刑事判决,认定原审被告人刘根生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上述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经复查,原审判决在判决时错误认定2004年6月刘根生所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为新罪,导致本院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规定实行数罪并罚。故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确有错误。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第二百四十五条之规定,经本院院长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再审。院 长 衡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