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资中执字第46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刘世虎与资中县狮子大桥胜琼页岩机砖厂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468号
法院
资中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资中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世虎,资中县狮子大桥胜琼页岩机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资中执字第468号申请执行人刘世虎,男,1962年2月21日出生,汉族,资中县人。被执行人资中县狮子大桥胜琼页岩机砖厂,住所地资中县狮子镇菜子冲村3社。负责人丁琼,厂长。原告刘世虎与被告资中县狮子大桥胜琼页岩机砖厂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4)资中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刘世虎于2015年5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资中县狮子大桥胜琼页岩机砖厂向其支付借款647840元及案件受理费5140元,并承担本案的执行费。在执行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5月4日向被执行人资中县狮子大桥胜琼页岩机砖厂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5年5月9日前履行我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即支付标的款647840元,案件受理费5140元,以及承担本案执行费8930元。被执行人资中县狮子大桥胜琼页岩机砖厂未履行,且其财产正在拍卖中,暂时无法变现。现申请人向本院申请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再申请恢复执行。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资中县人民法院(2014)资中民初字第3935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举祥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耿征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