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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旅行审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8-09-27

案件名称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与大连雪山北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行政非诉案由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连雪山北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旅行审字第48号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被申请执行人:大连雪山北方制冷工程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78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1月7日作出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7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决定: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建设的仓库(建筑面积为787.3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设的仓库(建筑面积为142.9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金额为1540.50×20×2=61620元,处以非法占用村庄用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金额为3560.07×10=35600.70元,金额合计为97220.70元。被申请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未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2015年3月5日,申请执行人向被申请执行人送达了催告书,被申请执行人在催告书送达后至今未履行上述义务。现申请执行人申请强制执行以下内容:1、限期15日内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基本农田上建设的仓库(建筑面积为787.38平方米)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种植条件;2、没收在非法占用的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土地上建设的仓库(建筑面积为142.94平方米)和其他设施;3、处以非法占用基本农田耕地开垦费2倍的罚款,金额为61620元,处以非法占用村庄用地每平方米10元罚款,金额为35600.70元,合计97220.70元;4、执行费由被申请人承担。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的第1、3项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五条的规定,且未发现该行政决定有该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对其第1、3项申请本院准予执行。申请执行人的第2项申请,因不具有可执行内容,不具备申请执行的条件,故不应予以受理。关于执行费用,依法应由被申请执行人承担,但因其具体数额现无法确定,故不予一并作出裁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六条、第五十七条、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7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1项中的拆除内容,由政府相关部门在裁定书送达申请执行机关之日起三个月内实施完毕,实施完毕后三日内将执行情况书面告知本院;对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7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2项内容的申请,本院不予受理;准予强制执行大连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大国土资监(旅)罚字〔2014〕第078号国土资源行政处罚决定第3项内容,由本院执行。本裁定第一、三项内容于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如对本裁定第二项不予受理的裁定内容有异议,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辽宁省大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 判 长  李玉东人民陪审员  赵永利人民陪审员  张 颖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吴 琼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