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89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4-20
案件名称
刘某某介绍卖淫罪2015刑初896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
案由
引诱、容留、介绍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穗天法刑初字第896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某(自报名),出生地湖南省衡阳县,住湖南省衡阳县。因本案于2015年3月5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9日被逮捕。现押于广州市天河区看守所。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以穗天检刑诉(2015)70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5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XX丽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在本市天河区石牌村南镇东大街介绍嫖客李某与未成年卖淫女王某(均另案处理)在该处居民楼203房进行性交易,并从人民币150元的嫖资中收取50元提成。李某与王某在进行性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2015年3月5日,刘某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刘某的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提请本院依法判处,并列举相关证据。被告人刘某对指控的事实不持异议,并表示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1日,被告人刘某在广州市天河区石牌村南镇东大街六巷介绍嫖客李某与未成年卖淫女王某(均另案处理)在该处居民楼203房进行卖淫嫖娼活动,并从人民币150元的嫖资中收取50元提成。李某与王某在进行性交易后被民警当场抓获。2015年3月5日,被告人刘某被抓获归案。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李某、王某、董某就的证言及其辨认笔录,现场照片,嫖资照片,行政处罚材料,检查证,检查笔录,证据保全决定书、清单,出租屋组织人员登记交换册、登记表,情况说明,户籍材料,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刘某的供述与辨认笔录、检讨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介绍他人卖淫,其行为已构成介绍卖淫罪。被告人刘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某犯介绍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3月5日起至2015年10月4日止。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曹之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区倩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