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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宜宾执字第103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04

案件名称

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与陈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宜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陈铿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宜宾执字第103号申请执行人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宜宾市翠屏区小北街小北社区62号,组织机构代码67142640-8。法定代表人邓秀英,该公司经理。被执行人陈铿。申请执行人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陈铿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3)宜宾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宜宾福安物流有限公司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22500元、双倍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诉讼费430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查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且被执行人又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宜宾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宜宾民初字第2170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在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时,可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世平审判员  陈和艮审判员  邓固红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蕖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