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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岷梅民初字第1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1-04

案件名称

陈某某与乔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某,乔某某

案由

排除妨害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岷梅民初字第199号原告陈某某,男,1975��12月15日生,汉族,甘肃省岷县人,农民,住岷县。被告乔某某,男,1954年1月2日生,民族、籍贯、职业同上、住岷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某与被告乔某某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0元因按照撤诉处理减半收取35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审判员  龚兴君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宏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