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喀民二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0

案件名称

莎车县宏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莎车县同乐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莎车县宏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莎车县同乐建材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喀什地区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喀民二初字第20号原告:莎车县宏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莎车县。法定代表人:黄湘松,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郭晓明,该公司会计。被告:莎车县同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莎车县。法定代表人:石振云,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莎车县宏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莎车县同乐建材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因原告莎车县宏远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在收到本院案件受理费通知书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审 判 长  赵晓菲代理审判员  焦 阳代理审判员  于 翔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