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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武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陈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兰某某,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