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武民初字第69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2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兰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武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兰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武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武民初字第699号原告陈某,男,1978年8月26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被告兰某某,女,1982年3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武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兰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以双方已和好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撤诉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45元,减半收取122.5元,由原告陈某负担。审判员 刘锦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钟卫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