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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威高民初字第415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1

案件名称

原告唐海峰与被告徐建波、第三人山东英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海峰,徐建波,山东英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案由

财产损害赔偿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威高民初字第415号原告唐海峰。委托代理人李杰、阮雅惠,山东旭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徐建波。第三人山东英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南路55号嘉和国际705室。法定代表人王丽,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海峰与被告徐建波、第三人山东英航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不违反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450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任怀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吕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