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临民终字第27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上诉人潘琳与被上诉人赵保国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二审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临汾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潘琳,赵保国,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临民终字第27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潘琳,女,1988年3月6日出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赵保国,男,1954年2月27日出生,汉族(于2014年12月4日病故)。原审被告:华泰财产保险有限公司临汾中心支公司。负责人:孔怀珍,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尉一鸣,男,1975年5月11日出生,汉族,系该公司法务人员。上诉人潘林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2014)临尧民初字第1152号民事判决;二、发回山西省临汾市尧都区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 周 峰审判员 :陈丽芳审判员 :祁定国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 刘 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