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海民初字第003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08
案件名称
蒋文君与陈兴涛、陈美兰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蒋文君,陈兴涛,陈美兰,陈辰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泰海民初字第0034号原告蒋文君。委托代理人陈芳,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蓉荣,江苏海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陈兴涛。被告陈美兰。被告陈辰。原告蒋文君与被告陈兴涛、陈美兰、陈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蒋文君及委托代理人陈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陈兴涛、陈美兰、陈辰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蒋文君诉称,2013年9月12日,被告陈兴涛、陈美兰、陈辰因工程投资需要向原告借款200000元,后于2013年12月24日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三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约定借款期限为6个月,月息为2.5%,按月付息。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归还本金50000元,另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12日,原告多次追要余款,均遭拒绝。请求判令诸被告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并按月息2.5%支付自2014年9月12日起的逾期利息,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陈兴涛、陈美兰、陈辰均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被告陈兴涛、陈美兰系夫妻关系,被告陈辰系被告陈兴涛、陈美兰之子。2013年9月12日,被告陈兴涛、陈美兰、陈辰因工程需要向原告蒋文君借款20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写明借款金额为200000元,月息为2.5%,按月付息,借款期限为6个月,即自2013年9月12日起至2014年3月12日止,利息按实际天数结算。2013年12月24日,被告陈兴涛再次向原告借款100000元,并在上述借条上另外注明了第二次借款的金额。2014年10月25日,被告陈兴涛、陈辰向原告蒋文君偿还50000元,被告陈兴涛、陈辰同时在借条上注明已还50000元,余欠250000元。原告蒋文君因追要余款未果,遂涉讼。审理中,原告蒋文君自认诸被告已按约定支付利息至2014年9月12日。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借条、银行明细对账单以及原告的当庭陈述等在卷佐证,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陈兴涛、陈美兰、陈辰共同向原告蒋文君借款200000元、被告陈兴涛、陈辰共同向原告蒋文君借款100000元的事实,有借条、银行明细对账单予以证实,债权债务关系应予确认。被告陈美兰虽对其中的100000元借款未签名确认,但因其与被告陈兴涛系夫妻关系,上述债务发生于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且被告陈兴涛、陈美兰此前曾共同向原告借款,故此笔债务宜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因被告陈兴涛、陈辰已偿还50000元,现原告主张三被告共同偿还剩余的借款本金250000元,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主张被告按约定支付利息,借款时双方约定的月息为2.5%,已超过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过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陈兴涛、陈美兰、陈辰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庭审陈述、质证等诉讼权利,应自行承担由此产生的不利法律后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陈兴涛、陈美兰、陈辰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共同向原告蒋文君偿还借款本金250000元及利息(以250000元为本金,自2014年9月13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四倍计算)。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二、驳回原告蒋文君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5050元、公告费600元,合计5650元,由被告陈兴涛、陈美兰、陈辰共同负担(原告已预交,诸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迳交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50元。[通过银行缴纳上诉费时须如实填写以下内容:①上诉人姓名:填写上诉人本人的姓名或名称,而非代理人、经办人的姓名;②汇入单位:泰州市财政局;③帐号:20×××88;④汇入银行:泰州市农业银行海陵支行;⑤款源:上诉费;⑥一审案号;⑦编码:112001]。审 判 长 环 震人民陪审员 曹 丽人民陪审员 张 俊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冬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