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方商初字第354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9
案件名称
马长山与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营销部保险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方正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方正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长山,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营销部
案由
保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12年3月)》: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2006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方正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方商初字第354号原告马长山,男,1931年07月02日出生,汉族,离休干部,住方正县方正镇。委托代理人齐静,男,1950年01月23日出生,汉族,方正镇方兴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住方正县方正镇。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营销部。法定代表人:唐建华,职务经理。委托代理人谢洪雷,男,1986年10月14日出生,汉族,职员,住方正县方正镇。原告马长山与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营销部保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04月16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刘威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05月06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齐静、被告委托代理人谢洪雷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4年07月26日5时10分左右,栾铁波驾驶黑LB48**号五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将我撞倒,造成我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方正县交警大队认定,栾铁波负全部责任,我无责任,栾铁波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我住院治疗24天,关于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栾铁波和被告已赔偿完毕,经鉴定我构成十级伤残,故我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9,798.5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0元,合计12,798.50元,请依法保护我的合法权益。被告辩称:原告所述属实,我公司可以依据有效文件予以赔付,但是原告要求赔偿的精神抚慰金过高,请法院依法裁决。原告马长山为证明其主张事实成立,向本院提供下列证据并当庭举示:证据1、原告身份证及常住人口登记卡复印件一份,证实原告于1931年7月2日出生,系城镇居民;证据2、哈公交(方)认��(2014)第20140726054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014年7月26日栾铁波在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驾驶黑LB48**号五菱小型普通客车将路人马长山撞倒,栾铁波对该交通事故负有全部责任;证据3、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单。被保险机动车牌号号码为黑LB48**,保险期间为2013年11月30日至2014年11月29日二十四时止;证据4、方正县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书。姓名马长山,诊断为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证据5、通河县公安局刑事技术大队(黑通)公(刑技)鉴(法临)字(2015)30号鉴定书。检验对象马长山,鉴定意见为马长山右侧股骨粗隆间骨折内固定术后伴右髋关节功能活动受限,评定为十级残。被告对以上证据均无异议,法庭确认以上证据有效,予以采信。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营销部未举证。本院确认:2014年07月26日5时10分左右,栾铁波驾驶黑LB48**号��菱牌小型普通客车在方正县方正镇中央大街将原告撞倒,造成原告受伤的交通事故,经方正县交警大队认定,栾铁波负全部责任。栾铁波在被告处投保交强险,原告住院治疗24天,所花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等,栾铁波已赔偿完毕,经鉴定原告伤情评定为十级伤残,原告要求被告在伤残赔偿限额内赔偿伤残赔偿金9,798.50元及精神抚慰金3,000.00元,合计人民币12,798.50元。本院认为,撞倒原告马长山的肇事车辆在被保险期间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并将第三方即原告马长山撞致十级残,肇事车辆的司机对该事故负全部责任,承保方应该按照保险合同和保险法的规定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原告马长山的损失承担相应赔偿的责任,对给马长山造成的精神损害给予一定赔偿。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第一款、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个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营销部赔偿原告马长山伤残赔偿金9,798.50元及精神抚慰金2,000.00元,合计人民币11,798.50元,以上款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一次付清;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00元,减半收取60.00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方正营销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刘 威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春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