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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032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9-10

案件名称

深圳美聚服装工作室与马娟娟劳动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深圳美聚服装工作室,马娟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中法劳终字第1032号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美聚服装工作室。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负责人:杨霄,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泽鑫,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孙晓勇,广东卓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娟娟,女,满族,身份证住址河南省宝丰县。委托代理人:徐娟,广东金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深圳美聚服装工作室(以下简称美聚服装)因与被上诉人马娟娟追索劳动报酬及经济补偿纠纷一案,不服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2014)深福法民四初字第88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此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经审理查明,确认原审查明的事实。本院认为,美聚服装与马娟娟之间存在事实劳动关系,双方的权利义务应受法律保护。针对美聚服装的上诉事由,本院评判如下:一、美聚服装应否支付马娟娟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美聚服装与马娟娟存在劳动关系,双方未签订劳动合同,根据《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美聚服装上诉主张其多次要求马娟娟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然而其以各种理由拖延,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是马娟娟自身的原因导致,公司不应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美聚服装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主张,马娟娟对此亦不予认可,因此,本院对美聚服装该项主张不予采信。根据法律规定,即使是劳动者拒绝与用人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也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终止劳动关系,而是继续用工,在此情况下,应视为其放弃了终止劳动关系的权利,其仍应承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即支付劳动者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经核算,一审判决美聚服装支付马娟娟未签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二、美聚服装应否支付马娟娟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美聚服装主张马娟娟是在交接工作没有完成的情况下自动离职,马娟娟主张系美聚服装负责人将其口头解雇。双方当事人对各自的主张均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明,故本院对双方当事人的主张均不予采信。在双方当事人均无法证明解除劳动关系原因的情况下,本案应视为美聚服装提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了劳动关系,美聚服装依法应向马娟娟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根据马娟娟在本案中的胜诉比例及《深圳经济特区和谐劳动关系促进条例》第五十八条之规定,美聚服装应负担马娟娟部分律师费。一审判决对此认定并无不当,本院予以维持。综上,美聚服装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二审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深圳美聚服装工作室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冼 朝 暾审 判 员 何 伟 云代理审判员 沈   炬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孙巍(兼)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