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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29

案件名称

原告颜涛诉被告龙飞、邹丰坤、广东海豹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清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颜涛,龙飞,邹丰坤,广东海豹旅行用品有限公司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清远市清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清城法横民初字第270号原告:颜涛,男,汉族,住湖南省桃源县。委托代理人:周密,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林明凤,广东大观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龙飞,男,汉族,住湖南省沅陵县。被告:邹丰坤,男,汉族,住福建省上杭县。被告:广东海豹旅行用品有限公司,地址:清远市经济开发区。法定代表人:胡亦遵。本院在审理原告颜涛诉被告龙飞、邹丰坤、广东海豹旅行用品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诉,是其对诉讼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颜涛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438元,由原告颜涛负担。审判员 邓 楠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梁闯龙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