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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4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6

案件名称

胡桢诉张琪等共有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胡桢,张琪,胡宇龙,张翠菊

案由

共有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沪一中民二(民)终字第74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桢。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琪。委托代理人贾献伟,上海罡晟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胡宇龙。原审被告张翠菊。两原审被告之共同委托代理人胡桢(系胡宇龙、张翠菊之子)。上诉人胡桢因共有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2014)闵民一(民)初字第76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在本案审理期间,上诉人胡桢于2015年4月27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胡桢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可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胡桢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300元,减半收取人民币1,650元,准予上诉人胡桢免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孔美君审 判 员  郑卫青代理审判员  杨斯空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强 颖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