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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晋民保字第13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3

案件名称

郑惠贞与陈辉、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晋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晋民保字第136号原告郑惠贞,女,汉族,住福州市鼓楼区。被告陈辉,男,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被告宋春燕,女,汉族,住福州市晋安区。原告郑惠贞与被告陈辉、宋春燕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郑惠贞于2015年3月1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冻结被告陈辉名下车牌号为闽ACXX**、闽AXXX**号车辆的交易过户等手续,并已提供担保。本院于2015年5月11日通知原告在七日内预交财产保全费1520元,但原告逾期不交纳,又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第四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回财产保全申请处理。审判员林慧琴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梁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