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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太执字第028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6-12

案件名称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追偿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太仓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太仓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徐建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太执字第02879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负责人卢勇,该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何东平,江苏均锐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徐建炜。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与徐建炜追偿款纠纷一案,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调解书,徐建炜同意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代偿款11万元,该款由徐建炜分别于2014年8月31日前支付3万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2万元,于2015年4月30日前支付3万元,于2015年8月31日前支付3万元;如徐建炜任一期未按上述约定履行,则徐建炜应另行支付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违约金1万元,且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有权按照未付款项及违约金一并向法院申请执行;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1250元,由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负担。因徐建炜未按调解书规定期限履行付款义务,根据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太仓支公司的申请,本院于2014年11月17日立案受理,执行标的120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徐建炜名下的车辆、房产、证券、存款等财产情况。除对其名下别克轿车一辆(车牌号:苏E×××××)进行了查封外,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另在2015年5月7日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了和解协议,被执行人于2015年5月底前支付申请执行人3万元,同年12底前支付3万元,2016年6月底前支付3万元,同年12底前支付3万元。申请执行人同意在被执行人履行完第一期3万元后,将法院查封的车辆归还给被执行人。因和解协议付款期限较长,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查封的车辆申请执行人表示无需处置外,被执行人名下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双方当事人达成了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太商初字第0069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长  王惠生执行员  金永华执行员  李卫平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