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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围民初字第85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原告毛艳茹、李文浩诉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艳茹,李文浩,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围民初字第850号原告毛艳茹。原告李文浩。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杨国杰,职务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毛艳茹、李文浩诉被告围场满族蒙古族自治县飞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0元减半收取50.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长  何广玉审判员  郝建朋审判员  王 明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左晓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