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北执字第27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5-28
案件名称
张建勇与朱金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屯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建勇,朱金刚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北执字第27号申请执行人张建勇,男,汉族。被执行人朱金刚,男,汉族。申请执行人张建勇与被执行人朱金刚建筑施工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8月1日作出(2014)北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张建勇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12月26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本案执行金额227048.09元、执行费3305.72元。现经查明被执行人暂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经申请执行人同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次对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北屯垦区人民法院(2014)北民初字第155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二、申请执行人张建勇在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人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不受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韩新民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