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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79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肖芹与张记成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潜江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肖芹,张记成

案由

请求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潜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鄂潜江民调确字第00379号申请人肖芹,女,生于1980年1月27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申请人张记成,男,生于1976年2月14日,汉族,湖北省潜江市人。本院于2015年5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肖芹与申请人张记成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确认调解效力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李学辉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肖芹与申请人张记成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5年5月14日经江汉油田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当事人肖芹的医疗费共计人民币1000元,由当事人张记成确认并承担。二、当事人张记成自愿补偿肖芹的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人民币1500元,此款于本协议签字之日一次付清。三、当事人肖芹收到补偿款1500元后,自愿放弃司法鉴定申请权和其他要求;因此发生病变或后期治疗费不足时,也自愿放弃向当事人张记成主张民事赔偿权利。四、当事人张记成苏B183**小型普通客车、当事人肖芹两轮电动车的车辆修理费均由张记成承担。五、其他无争议。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依法确认申请人肖芹与申请人张记成达成的上述调解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学辉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张亚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