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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民初字第00270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姬丽、赵子怡与赵晓博、徐宝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姬丽,赵子怡,赵晓博,徐宝芝

案由

所有权确认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辽宁省锦州市太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开民初字第00270号原告姬丽,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原告赵子怡,女,2005年8月18日出生,汉族,学生,户籍地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法定代理人姬丽,女,198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葫芦岛市南票区。委托代理人赵剡,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天桥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赵晓博,男,1954年7月16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被告徐宝芝,女,1956年2月3日出生,汉族,无职业,户籍地锦州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现住锦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委托代理人杨菡婷、白雪,辽宁古塔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姬丽、赵子怡诉被告赵晓博、徐宝芝所有权确认纠纷一案中,原告姬丽、赵子怡于2015年5月15日提出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的合法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姬丽、赵子怡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39元,减半收取1270元,邮寄费120元,合计1390元,由原告姬丽、赵子怡负担。审判员  张树森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