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盐民初字第826号
裁判日期: 2015-05-15
公开日期: 2015-08-17
案件名称
王海龙与刘小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海龙,刘小立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盐民初字第826号原告王海龙,农民。委托代理人王彦英。被告刘小立。案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海龙诉被告刘小立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海龙于2015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海龙要求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王海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王海龙负担。审判员 朱新新二〇一五年五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芳华 微信公众号“”